7年前,四川泸县太伏镇张枣村村民刘平唯一的独生女刘永斯在广东小榄镇跳河溺水身亡。刘家与“女婿”(刘永斯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王某权约定,1岁外孙落户到刘家并随母姓刘,父亲王某权支付生活费至孩子长大。
今年4月,刘平意外得知王某权在宜宾江安县五矿镇派出所给外孙上户,并将刘某涛姓名变更为“王某涛”,出生日期由2012年6月8日变更为2012年6月7日。这让刘平既震惊又愤怒。
A
老来失独:
独生女儿跳河溺亡
留下未满1岁的外孙
10月9日下午,记者抵达张枣村时刘平的家。刘平告诉记者,他患有高血压、痛风导致腿疾,干不得重活。
刘平与村里的其他老人不同,他家只有他一个人,既没有老伴,也没有子女、孙辈陪伴。在当地村民的眼里,刘平无疑是“最孤独”的村民。
为了打发时间、排挤孤独,刘平在去年收养了一条狗,取名叫“小黑”。忙完工作和农活回家,逗一逗小黑,就成了刘平唯一的乐趣。
本来,刘平有妻子、有女儿。妻子姓斯,独生女儿名叫刘永斯。刘永斯十多岁时和母亲一起前往广东,在中山一家制衣厂打工,在工厂里认识了宜宾市江安县五矿镇青年王某权,两人从相识相爱,发展到同居生活。2012年6月8日,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刘永斯生下一名男婴。
刘平非常喜爱自己的小外孙,然而好景不长,噩耗传来。“女婿在外面打牌,女儿一气之下跳河自杀。”刘平告诉记者,刘永斯跳河那天,刚好快到外孙1周岁生日,而此时的刘永斯未满19周岁。
“翁婿”协议:
约定外孙落户他家
“女婿”承担费用
刘平回忆,2013年6月3日,在小榄镇派出所的调解下,他夫妻二人与女婿王某权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外孙户口落户刘家并姓刘;王某权承担孩子学费和生活费;孩子超300元以上医疗费由王某权承担;王某权支付刘平夫妻生活安抚费5万元。
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刘平和妻子斯某琼带外孙回泸县太伏镇生活,并给外孙取名为刘某涛。2015年3月13日,刘平提交了外孙的《出生医学证明》《协议书》等文件,三岁的刘某涛在泸县公安局太伏镇派出所取得户籍。
刘平说,此后,王某权实际支付了孩子生活费一年左右,而对于两位老人的生活安抚费,实际也只付了签协议时的16900元,尚欠3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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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遇变故:
孙子被“女婿”接走改名上户
女儿的突然离世,让刘平夫妻度过了无数个以泪洗面的日子。在外孙两岁多时,两人离婚。
接连遭受女儿死亡、婚姻破裂打击的刘平把所有心思都花在了外孙身上。
多位村民向记者证实,刘平一个人带外孙期间异常辛苦,把屎把尿不说,出门干活都会把外孙背在身上。刘某涛上幼儿园后,他每天接送外孙上学、放学。
2019年春节前,王某权照例来接儿子回江安过年。刘平没想到此一别,再见外孙已成难事。
“今年4月,太伏枣子小学清理学生入学情况,我才发现王某权在江安又给外孙上了户口。”刘平今年4月份找到外孙现在读书的学校,才知道外孙刘某涛已经被改名为“王某涛”,且家长提交了“王某涛”的户籍册,“王某涛”属于“正常入学”。
“既没征得我同意,又没有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怎么可能给外孙重新上户口?”愤怒的刘平去找亲家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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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家回应:
确实签过协议 “他索要5万元否则不接收外孙”
针对刘平对女婿王某权的指责,王某权的母亲姚兴莲作出了回应。姚兴莲说,孙子王某涛的名字,是出生时其母亲刘永斯取的。只是孩子还没来得及上户口,刘永斯就溺水死亡。
此后,双方确实在小榄镇派出所的调解下签订了协议,孙子以“刘某涛”为名在太伏镇入户。但是刘某涛不到三岁时,就到了宜宾江安五矿镇,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直到六岁多才回到外公身边,在太伏镇枣子小学读一年级。
姚兴莲说,2019年过完春节后,王家本打算将孙子送回外公身边,让孩子继续上学。“但是刘平索要5万块钱,否则不接收外孙。”姚兴莲说,家里这几年接连经历“儿媳”刘永斯车祸住院、“儿媳”刘永斯死亡、儿子赌博被抓等变故,家里根本拿不出钱。
姚兴莲告诉记者,因为经济纠纷,刘平既不接收外孙,又不愿提供户籍资料让外孙在江安入学,耽误了孩子一学期没读书。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王家才做了亲子鉴定,从而在江安县五矿镇派出所为孙子重新上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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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江安警方:
“女婿”隐瞒信息给孩子上户 启动核查程序
据宜宾江安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4月份,五矿镇村民王某权到派出所为儿子王某涛上户口。王某权无法提供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提供了亲子鉴定结论报告,可以确认王某权是王某涛的亲生父亲。
但是,王某权在接受警方询问笔录时,隐瞒了儿子已经在泸州泸县太伏镇上户并上学取得学籍的关键信息,并虚假提供了儿子的出生日期,导致户籍数据录入时未出现异常,资料审核显示其提供的材料符合“补录入户”的要求,从而取得户籍。
江安警方表示,目前江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户籍管理部门已经就刘平所反映的情况展开核查,如果核查确认同一居民在泸县和江安再次上户取得户籍,将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分析事件三大焦点:
孩子补录入户是否合规? 双方协议是否有效? 孩子到底该由谁抚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表示,此事涉及三方面的问题需要厘清:
孩子被改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林小明律师认为,被“争夺”的小孩改名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不应当“被改名”。首先,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这个小孩姓刘符合法律规定,既属于“随母姓”也属于随外公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既然“翁婿”之间对于小孩的姓氏签订有“君子协议”,而该“姓氏”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方应当信守并按此执行,应当保持现状,待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后再由其自行确定姓氏。
孩子该由谁直接抚养?毫无疑问,如果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小孩理应由父亲抚养,“翁婿”之间最初关于小孩抚养权的“君子协议”因违反人身权利方面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涉及法定权利和身份权益进行的处置,属于无效约定。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赵光华律师认为,根据《户籍登记条例》第六条,刘某涛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既然已在泸县登记,而且泸县的登记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其生父在江安登记就是错误的,应当由江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赵光华律师认为,对于王某权按照协议差欠刘平的安抚费、抚养费等也应当由王某权进行支付,如果王某权拒绝支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关于刘某涛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友好协商处理,不应该把大人的矛盾带入到孩子成长中去,毕竟对于刘某涛的处境,其父母乃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是存在责任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